为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房开发建设,引导成品住房市场消费,积极推动我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5〕27号)及相关会议精神,对我市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补贴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对购买我市全装修商品住房(不含安置房等保障类住房、二手住房及别墅、联排双拼排屋、叠加洋房)的购房者实施补贴。已经享受精装修成品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在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进行二次装修(不含2016年6月30日前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的不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款总额的0.5%(不包括购买车库、车位的费用)。
三、补贴办理的流程
(一)2016年6月30日前已供土地开发建设项目
由房产开发企业分期分批代购房者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将购房者身份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商品房登记证、购房发票、缴纳契税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同《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承诺书》、《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代办确认单》、《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汇总表》和市建筑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全装修住宅相关证明提交至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办公室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办公室打款给购房者。
(二)2016年6月30日后新供土地开发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方案联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全装修要求,并办理相关后续基建手续。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里对项目全装修情况予以说明。
2.由房产开发企业分期分批代购房者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将购房者身份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商品房登记证、购房发票、缴纳契税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同《申请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承诺书》、《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代办确认单》、《全装修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申请汇总表》提交至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办公室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办公室打款给购房者。
四、补贴实施时间
凡2015年7月18日(含)之后购买的全装修商品住宅通过网签备案的,可以申领该项补贴。
本细则实施截止日期暂定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