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海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南通一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