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2014年至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通知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
通知还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国统一为8.31%。期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原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的,结息年度和计息办法不变,按新公布的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调整,即: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重新计息,并发放一次重新计息后的个人账户清单;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执行。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的年利率按同期国家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通知还明确了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后,对2016年新退休的人员,应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予以补发,涉及待遇调整的一并予以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