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2017年度海门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明确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
市人社局规定,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确定为:(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940元、中标准为4240元、高标准为6057元。(三)在此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高于等于2940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市人社局还规定,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按2940元执行。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因医疗保险缴费未达最低缴费年限而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35.20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76.40元。
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而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的,按每月117.60元执行。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