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出台(海人社发【2017】54号),新办法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范围和条件基本不变,补缴时间将推迟,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2007年9月前在企业工作的,从2007年9月起补缴;2007年9月之后在企业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也就是,补缴最早的时间由原来的2004年1月变为2007年9月。这项规定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